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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之員工獎罰管理制度
榮茂膳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獎 罰 條 例
為引導員工積極向上,嚴明勞動紀律,維護食堂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獎優罰劣,促進經營管理工作的開展,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獎勵
第一條 獎勵的種類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條 精神獎勵包括:表揚、通報表揚、通令嘉獎;
第三條 物質獎勵包括:發放獎金、晉升工資;
第四條 在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表揚并發給50元以上100以內的獎金;
(1) 工作態度端正、服務質量高,當月受到客戶書面表揚累計達3次(含3次)以上的;
(2) 完成上級交辦的重要工作事項,效果突出,受到上級領導肯定和好評的;
(3) 拾金不昧,及時設法將物品歸還失主,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內的;
(4) 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及時制止各種不良現象和違紀行為,影響突出的;
(5) 維護公司及食堂利益,及時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經濟損失,金額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6) 團結互助、關心他人和集體,當月為員工食堂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 模范執行公司及食堂各項規章制度,6個月內無遲到、早退、曠工、病事假和違章處罰記錄;
(8) 帶病(病情經醫生證明應該休息的)堅持工作,1個月內累計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 加班加點不計報酬、不要補休,當水累計達3個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積極舉報違紀違法案件,經部門經理室核查,情況屬實的;
(11)完成任務好,當月受到公司領導表揚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現突出,在部門進行的評選活動中,被評定為部門優秀員工的;
(13)其他類似于上述行為,應予獎勵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并發給100元以上200元以內的獎金:
(1) 工作態度好,服務優良、當月受到食堂書面表揚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時獎物品上繳并幫助查找失主,金額在3000元以上;
(3) 見義勇為,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和各種破壞活動,抓獲犯罪嫌疑人的;
(4) 一心為食堂及餐飲部著想,為食堂及餐飲部排憂解難或使客戶避免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受到客戶表揚的;
(5) 當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 及時檢查發現并排除設備故障或消防隱患,避免食堂遭受損失,金額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 在擴大食堂影響、宣傳食堂形象、創造社會效益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為食堂及餐飲部贏得榮譽的;
(8) 自覺維護食堂及餐飲部利益,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以及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方面作出優異成績,得到領導和員工一致好評的;
(9) 愛護公物,在設備維護保養、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10)一貫工作表現突出,全年被評為區域優秀員工達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終考核中,考核等級為優秀的;
(12)其他類似于上述行為,應予獎勵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給予通令嘉獎并考慮申請晉升工資;
(1)在年終優秀員工評比中被評選為食堂優秀員工的;
(2)在食堂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中,作優異成績,受到食堂或上級有關部門表彰的;
(3)維護食堂利益,使食堂避免直接經濟損失,成績突出的;
(4)見義勇為,積極同損害食堂利益和客戶安全的行為作斗爭,作出突出貢獻受到公安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通報表揚的;
(5)拾金不昧,及時、主動地將物品上繳部門或歸還失主,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書面表揚10次以上,事跡突出的;
(7)其他類似于上述情形,應予獎勵的。
第二章 處罰
第八條 處罰種類:分為口頭警告、罰款、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辭退;
第九條 違反公司及食堂規章制度情節較輕,夠不上行政處分的,處以罰款。
罰款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 給予行政處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時處以罰款,當月發生違章違
紀行為2次及其以上的給予加倍處罰或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首次處以口頭警告,2次及以上處以書面警告及罰款:
(1) 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員工證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規定著裝的;
(3) 儀容不整、不修邊幅、衣冠不整潔的;
(4) 談吐和舉止粗魯的;
(5) 缺少食堂職業意識遇到上級領導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講禮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禮貌用語的;
(7) 當班時走路姿勢不正或與他人搭肩牽手而行的;
(8)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含3次)以上或曠工一天以內的;
(9) 當月上下班不按規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別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電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間的;
(12)穿工作制服離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員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隨身帶包進店離店、不主動地向保安展示包內攜帶物品的;
(15)當班時擅離崗位的;
(16)當班時用食堂聯系私人事務或接聽私人電話時間超過5分鐘的;
(17)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的;
(18)參加會議無故遲到的;
(19)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的;
(20)攀越圍墻、欄桿、門窗的;
(21)在更衣柜內存放食堂用品的;
(22)下班不離開食堂,無故在食堂逗留的;
(23) 本部員工在營業場所消費、娛樂的;
(24)在工作崗位大聲喧嘩或聊天的;
(25)當班時間收看電視或收聽收錄機或看與工作業務無關書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
(27)工作粗心,出現輕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頭投訴的;
(28)管理人員、督導不力,產生工作事故,負有領導連帶責任的;
(29)管理人員有侮辱、體罰員工行為,遭到投訴的;
(30)其他類似于上述情形,應予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以書面警告及通報批評并罰款:
(1)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5次(含5次)以上或曠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偽造病假單,騙取病假或編造理由,騙取其他假期的;
(3) 請假超過規定時間一天以上的;
(4) 損壞公物和客人物品,價值在500元以內的;
(5) 對客戶不禮貌,與客戶爭辯的;
(6) 拾遺不報,金額在500元以內的;
(7) 服務質量差,業務技能不熟練,未能及時為客人提供滿意服務,遭到客人投訴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費,物品或其他報酬的;
(9) 不服從工作安排,不行上級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
(11)違反操作規程,給食堂造成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給食堂成損失的金額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的;
(14)侮辱、謾罵、恐嚇他人,影響惡劣的;
(15)當班時擅自離崗,給工作帶來影響的;
(16)攜帶食堂物品離店的;
(17)上班時睡覺的;
(18) 發現危害食堂及餐飲部和客人的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時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報告的;
(19)使用食堂電腦玩游戲的;
(20)下班或離崗,不鎖門或忘記關閉電源、水龍頭開關的;
(21)鋪張浪費,不節約水、電給食堂帶來損失的;
(22)在食堂工作和生活區域亂寫亂畫的;
(23)損壞食堂及餐飲部聲譽和形象,情節較輕的;
(24)違章違紀不接受教育或處罰的;
(25)參加會議無故缺席的;
(26)其他類似于上述情節應予處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書面警告及通報批評并罰款:
(1) 在營業場所吵鬧,擾亂食堂秩序的;
(2) 涂改、偽造單據和證明的;
(3) 工作粗心,出現工作或服務質量的事故的;
(4) 對檢舉違章紀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 拾遺不報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
(6) 工作中與客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的;
(7)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8) 勞動紀律松散,當月被口頭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 玩忽職守,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
(10) 不按規定收發,登記保密文件的;
(11) 工作消極怠工,當月工作失誤或完不成工作任務2次(含2次)以上的;
(12)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損失金額在1500元以上的;
(13) 遇到壞人壞事或他人求助時,有意躲避的;
(14) 發現損害食堂及餐飲部利益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
(15) 違反消防規定,導致出現責任事故,情節較輕的;
(16) 丟失工作制服或員工飯卡或更衣柜鑰匙,隱瞞不報的;
(17) 背后對領導和同事不負責任的亂發議論,列中生有,進行人身攻擊的;
(18) 造謠生事,寫匿名信,誣蔑陷害他人的;
(19) 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和同事的;
(20)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應予處罰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辭退:
(1) 工作嚴重失誤,給食堂及餐飲部和客人帶來損失的;
(2) 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
(3) 工作中違反治安規定和工作失職,導致食堂及餐飲部財產或客人財物被盜,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
(4) 工作中違反消防規定或工作失職,未能及時發現或排除消防患,使食堂發生火警,成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
(5) 參與或變相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的;
(6) 在食堂打架、斗毆的;
(7) 觀看或傳播淫穢書籍、錄像的;
(8) 酗酒、吸毒的;
(9) 經常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
(11)蓄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惡語傷人、侮辱謾罵或毆打客人與同事的;
(13)拒不服從工作分配,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15)試用期,經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終考核為不稱職的;
(17)當月曠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當月遲到、早退累計達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給食堂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食堂聲譽的;
(20)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計劃生育或無計劃生育的;
(21)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亂搞男女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22)其他嚴重違紀行為,應予辭退的。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食堂的獎勵和處罰工作由部門經理具體組織實施,經理應本著高度
負責的精神和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掌握政策并及時收集員工的反映,不斷改進和提高執法水平;
第十六條 各區域可以根據食堂獎罰條例確定的獎罰標準和原則,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獎罰條例或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對員工給予通令嘉獎以上獎勵或通報批評以上處分,需由人事部調查核實,再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八條 對員工給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獎勵或罰款的,由員工所在區域報部門經理,經核查,再報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下發獎罰單;
第十九條 各區域根據所在部門獎罰條例對員工進行獎罰,獎勵或處罰金額在50元以下,由區域自行決定,報行政辦公室備案;50元以上報由行政辦公室核準,下發獎罰單。
備注:以上罰款統一公司財務室在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作為部門活動經費,留作為獎勵員工的獎金和員工活動用;
第四章 申訴和申訴的受理
第二十條 獎勵或處罰,如果與事實不符,員工可以向行政部申訴,申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有關具體事項請按照《金果灣食堂員工獎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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